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莱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史某某在莱州市经营“靠山”商务门店,从事高利放贷等活动。
2017年5月,莱州市双语小学教师刘某某找到史某某进行借贷,史某某向刘某某推荐了多家借贷APP平台,在史某某的帮助下刘某某在多家借贷公司APP平台共计借款30多万元,史某某从中收取中介费12.8万余元,刘某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后无力继续还款,多家借贷公司开始向刘某某进行催款。
2017年12月份,刘某某找到史某某商量解决办法,史某某谎称,为防止借贷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将刘某某的工资强制执行,让刘某某配合,编造刘某某从史某某处借款58万元的证据,由史某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执行刘某某的工资。2018年2月2日史某某使用编造的证据将刘某某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史某某本金人民币58万元,利息6562.73元。2018年5月22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冻结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金额600011.73元。2019年5月13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某工资7.3万元至史某某账户。被告人史某某收到执行款后,坚称58万元系刘某某真实借款,拒不将执行款返还刘某某。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莱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莱州市艺苑小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曲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