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住本村,务农。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网上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被害人李某甲看到后加上史某某微信,欲订购20万只口罩,史某某虚构自己在北京蔬菜基地上班的身份,谎称自己公司曾为武汉捐赠口罩并在河南一厂家有货源。2020年2月21日,史某某在没有固定口罩货源及实物的情况下向李某甲索要定金2万元(单价2.7元),并多次对李某甲谎称已安排发货,后在李某甲的追问下又编造货物在途中等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李某甲,诈骗李某甲2万元。
2.2020年2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微邦”上发布售卖口罩信息,被害人刘某某看到后打算为其公司(望都县**厂)采购口罩2300个,便加上史某某微信。史某某对刘某某谎称自己公司曾为武汉捐赠口罩并在河南一厂家有货源,并利用另一微信号冒充公司会计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口罩事宜。2020年2月22日,史某某在没有固定口罩货源及实物的情况下向刘某某索要货款6340元(单价2.8元),后多次对刘某某谎称已发货或货物在路上,并多次编造货物无法按时抵达的理由欺骗刘某某,诈骗刘某某6340元。
3.2020年2月份,被害人李某乙经人介绍加上史某某微信欲购买口罩,史某某对李某乙谎称其售卖一次性口罩,李某乙通过微信向史某某转账货款,后史某某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多次谎称口罩已发货,李某乙被诈骗210元。
4.2020年2月份,胡某某在某微信群看到被告人史某某在网上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为帮助其两位同学购买口罩,李某甲加上史某某微信。史某某谎称有现货口罩,在博取胡某某信任后,胡某某分别向史某某转账货款6500元及3万元。收取货款后,史某某多次谎称已经发货,但胡某某多次向其索要快递单号史某某均无法提供,后在胡某某及其同学的追要下史某某将货款退回。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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