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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通渭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路**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被新疆昌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史某某因没有偿还自己信用卡借款的能力,便委托被害人刘某某替自己偿还信用卡账单总计一万元,史某某向刘某某支付150元手续费之后,将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刘某某。双方协商,刘某某替史某某还款后,再从史某某信用卡上刷一万元归还刘某某。2018年10月4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自己的建行卡向史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还款一万元,史某某收到还款短信之后,便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将该信用卡挂失并重新补办,且不与被害人刘某某联系。案发后,史某某已退赔刘某某全部损失。

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264****);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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