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史某某将1分多冰毒卖给段某某,被告人史某某收取段某某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将3分多冰毒卖给段某某,被告人史某某收取段某某人民币14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史某某将2分多冰毒卖给王某甲,被告人史某某收取王某甲人民币800元;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史某某将2分多冰毒卖给王某甲,被告人史某某收取王某甲人民币800元;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史某某将2分多冰毒卖给王某甲,被告人史某某收取王某甲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晓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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