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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楼**。曾于2013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建业路路口,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谭某某贩卖0.3克冰毒。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史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国军

检察官助理:王珏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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