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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贩卖毒品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76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号,无业。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6日,王某某委托被告人史某某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将150元毒资交予被告人,被告人从“郭某某”(身份不详)处购买了3小包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史某某在吸食一小包后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号王某某的家中将剩余2小包毒品交予王某某,在交易后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王某某处缴获毒品疑似物2小包,后经称重,毒品疑似物净重0.043克,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证实从证人王某某处扣押毒品疑似物的情况;

2、书证,称重记录、情况说明证实所扣押的毒品疑似物重量;

3、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所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4、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经过;

5、书证,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6、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8、书证,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证实被告人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

9、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贩卖毒品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倩

2019年12月6日  

附:

    1、 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 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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