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村**组**号,现租住长沙县**街道**社区**小区**栋**房。2019年6月24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7月20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己行政处罚),获利10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长沙县**街道**社区**路与**路交汇处东南角,将其家里剩余的毒品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获利700元。

2、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从上线张某某处(另案处理),以700元的价格购得一小包毒品“冰毒”后,再次在上述地点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获利100元。

3、2020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从上线张某某处,以750元的价格购得一小包毒品“冰毒”后,在长沙县**街道**广场小区**街**处,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获利250元。

2020年7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长沙县**街道**社区**小区**栋**房将被告人史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辨认笔录和搜查笔录;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史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史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田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