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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贩卖毒品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一部刑诉〔2020〕176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室。被告人史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5月因吸毒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因吸毒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6月4日,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同年7月4日重新收案;2020年5月20日、8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左右,朱某某(另案处理)接触到新型毒品papaya饮料后,欲通过贩卖该papaya饮料牟取利益。

2018年8月,朱某某、丁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史某某一同前往沈阳市与任某某、白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谈购买papaya饮料事宜。2018年8月底,朱某某、丁某某、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史某某再次前往沈阳市,朱某某以每箱350元的价格购买了白色papaya饮料1000箱,共计24000瓶,另交付保证金20万元。

2018年9月底,朱某某、丁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史某某前往沈阳市,朱某某以每箱450元的价格购买了红色papaya饮料1000箱、以每箱350元的价格购买了白色papaya饮料400箱,共计33600瓶。

朱某某等人购买的papaya饮料运输到安徽省铜陵市后,被告人史某某为朱某某装卸并对外出售papaya饮料。其中,2018年10月,被告人史某某从朱某某处以每箱500元的价格购买10箱papaya饮料,以每箱530元的价格出售给阮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鉴定,公安机关从丁某某处扣押的papaya饮料中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铜陵市铜凤新村116栋1单元402室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 婕

检察官助理:陈胜亚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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