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盘锦市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1时至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镇**村**附近路边厂房一楼最西边的房间内组织王某某、刘某某等26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推牌九的玩法为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当场被收缴赌资35.165万元,被告人史某某在该赌局中按照5%比例进行抽头,共抽头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29人的证言;赌博现场物证照片;搜查证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罚没收入电子收据;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26人聚众进行赌博,当场被收缴赌资35.165万元,抽头渔利数额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庞 毅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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