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青岛**小学教师,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户甲,现住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青岛大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大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手机上通过闲鱼软件以1200元(含邮费200元)的价格从美国卖家处购买大麻叶5克。2019年7月8日,青岛邮局海关查获寄自美国的EP850999992US号邮件,邮件内装有大麻叶疑似物4.98克。后侦查人员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附近将接收EP850999992US邮件的史某某抓获。经检验,上述大麻叶疑似物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纸质快递盒等物证;2.发立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扣押、检查等笔录;6.提取电子数据的视频资料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走私大麻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401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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