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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2********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办事处**号。2004年因犯贪污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和李某某(已起诉)在邓州市南桥店南桥街租赁4间门面房开设邓州市中农辰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2015年3月23日,二人与河南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厂)实际投资人张某甲、法人张某乙签订了工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化肥厂的一条生产线租赁给史某某、李某某用于生产,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伪造了该化肥厂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将伪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挂在邓州市中农辰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前,然后二人以该合作社和化肥厂的名义,故意夸大宣传,通过高利率(月息2%)为诱饵的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等50人共计11651490.00元。案发后,二人拒不返还集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史某某正侧面照、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周  博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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