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6月8日两次退回肥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6日、5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在位于肥东县**镇**村李某甲(已判决)家承包的鱼塘边的房屋内,被告人史某某向李某甲传授利用模具、铅丝制造气枪子弹的方法。之后,被告人史某某提供模具,并与李某甲、范某某(已判决)共同通过快递取得4捆重达111公斤的铅丝,由李某甲、范某某分别在鱼塘的房屋内及李某甲家中非法制造气枪子弹,被告人史某某及李某甲对外进行销售。上述4捆铅丝被全部用完(经测算,可制造约71153发气枪子弹)。经查,截止2016年6月15日,李某甲通过网上销售14000发气枪子弹。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因销售子弹利益分成问题与李某甲发生矛盾后分开,李某甲和范某某继续制造气枪子弹,所生产的气枪子弹由李某甲进行销售。2016年6月22日18时许,公安干警在李某甲家中查获成品疑似气枪子弹2524发,原材料铅丝若干以及制作模具7个。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李某甲家中查获的2524发成品疑似气枪子弹认定为气枪弹,后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甲家中所查获的气枪弹及原材料铅丝经抽样检测认定均含有铅元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快递单据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范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气枪铅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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