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史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江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南京**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其同时为江苏**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投资养老床位为由,通过业务员派发传单、参观禄口空港养老基地、汤山养老基地、江宁区桃园路40号幸福园护理院、举办宣讲会、媒体报道、投资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先后以**养老公司和**健康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约定投资人认购养老床位,公司还本付息,支付投资人8.40%至27.60%不等年化收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扩大融资规模,王某某等人在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以及南京市的鼓楼区、秦淮区、雨花区、玄武区、江宁区、建邺区、浦口区等地设立分部,注册公司。
2017年9月至案发,汪某某(另案处理)任江苏**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鼓楼分部负责人,全面负责鼓楼分部山西路店和苏宁广场店吸收资金事项。2018年5月,汪某某按照王某某指示注册成立南京市鼓楼区**百货销售中心,担任法定代表人,继续以**健康公司名义吸收资金。
2017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进入**健康公司,先担任公司前台,后担任业务员。据审计,列入史某某名下投资人16人,投资金额288.75万元,收回8.4695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80.2805万元。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合同、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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