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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单位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4312000********,单位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387443****。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62********,汉族,大学文化,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9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1月10日,被告人史某某出资注册成立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3500万元,公司登记股东为被告人史某某持股3340万,郑某某持股160万。2008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公司”开发湖天北路“山水融合”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方式,以1分至9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开借据、协议入股分红、收购房定金、国有土地使用权担保抵押并在借条上加盖该公司印章、被告人史某某签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截止2015年7月9日,被告单位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史某某共向湖南**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杨某甲等94名社会不特定个人和单位累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7755000元(其中息转本人民币19595000元),已付息6782689.32元,已退本金900000元,造成社会公众损失人民币60477310.68元。

2、2008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以个人名义,以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1分至9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怀化市**投资咨询公司、蒋某某、高某某、杨某乙等27名社会不特定个人和单位累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5080022.60元(其中息转本5216022.6元),已退还本金人民币67500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3715600元,造成社会公众损失人民币26080900元。

以上,被告单位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史某某共向118名社会不特定个人及单位(其中3名社会不特定个人即被单位又被个人吸收存款,未重复计算总人数)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2835022.6元(其中息转本24811022.6元),至案发时止,已退还本金人民币9675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0498289.32元,造成社会公众损失人民币86558210.68元。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工商注册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及凭证、债权人申报登记表、借条、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债权人承诺书、委托书及委托贷款合同、会计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梁某某、禹某某37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恒信弘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史某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史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史某某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2835022.6元、造成社会公众损失86558210.68元、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九册及相关书证、会计鉴定。

3、证人和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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