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现住丽江市永胜县**镇***加油站旁****。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罪
自2012年以来,田某某(已判刑)以非法高利放贷为业,先后纠集谭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史某某等多人,在丽江市古城区、永胜县、大理市等地实施暴力讨债、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田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歹,危害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2014年,彭某某向田某某前妻张某某购买一台装载机,欠张某某尾款16.8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偿还1万元。因彭某某没有及时还款且躲避债务,2016年的一天,刘某某获悉彭某某的行踪并向田某某汇报,田某某安排谭某某、刘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史某某将彭某某从丽江市客运站附近强行带至丽江市玉龙县****小区**幢***室田某某住所,为逼迫彭某某还钱,田某某、谭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史某某对彭某某进行殴打,当天彭某某被控制在田某某家中约6个小时才得以离开;次日,田某某又将彭某某叫到其家中逼迫彭某某重新写借条,彭某某一直被田某某等人控制在田某某家中,直至彭某某被逼写下63万元的欠条。此后,田某某安排刘某甲、李某甲(已判刑)看守彭某某,非法限制彭某某人身自由多日。
(二)违法行为
在田某某指挥下,被告人史某某参与实施了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威胁何某某的带有侮辱性图片文字的信息;转发曾某某父子贩毒、种植罂粟的信息,与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曾某某贩毒,以达到给曾某某施加压力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等违法行为。
二、一般刑事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1日18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金山派出所在丽江市古城区丽永公路丽江交通职业技术学校训练基地门口路段查获一辆云P*****号比亚迪宋越野车,在车辆副驾驶位置查获被告人史某某,当场从史某某身上检查出2袋块状毒品可疑物,在史某某乘坐的车辆副驾驶位置查获1袋膏状毒品可疑物。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计量并分别提取检材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罂粟碱成分。
经查明,被告人史某某自2019年3月份以来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乙、子某某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铜瓢、车前草丝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张某某、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检定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搜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受田某某指使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史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罪系恶势力团伙犯罪,被告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史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史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和艳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碟。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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