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8********,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天津**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宝坻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史某某通过在百度贴吧寻找卖龟人员并添加微信,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自微信昵称“**”的人(基本情况不详)手中收购活体苏卡达陆龟1只,后将其饲养在本市南开区**里家中。2020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以出售苏卡达陆龟模型为名欲以人民币880元的价格将其饲养的苏卡达陆龟出卖。同年3月1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史某某现住地将其抓获,并查获活体苏卡达陆龟1只。经鉴定,胫刺陆龟 Geochelone sulcata (又称苏卡达陆龟)属于陆龟科Testudinidae 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涉案苏卡达陆龟(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案件照片,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接收证明,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史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姜宁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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