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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非法狩猎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常市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11月期间在禁猎期和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粘网1张猎捕野生鸟类54只,其中苏雀22只、麻雀25只、大山雀7只。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史某某现场指认52只死鸟、2只活体鸟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史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禁猎期和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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