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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5日,柘城县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史某某在柘城县安平镇李庄村委会西冯庄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1080株,经鉴定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108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华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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