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写字楼**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室)。2006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史某某从户某某经营的黑龙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进购燃料油,之后以95号汽油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史某某在没有销售汽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至同年11月,多次卖给王某甲(行政处罚)、王某乙(行政处罚)95号汽油,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2018年11月,多次卖给李某某(行政处罚)95号汽油,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2018年11月,二次卖给王某丙(行政处罚)95号,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购买汽油后,多次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让胡路区等地进行贩卖。案发后,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分别在史某某贩卖汽油的金杯面包车油桶、五菱面包车油桶,王某甲、王某乙贩卖汽油油罐,李某某汽车油罐、王某丙汽车油罐内提取油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均不符合标准要求。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史某某油罐和油泵一套、金杯面包车一辆、五菱面包车一辆及车内汽油共计1.5吨。扣押1.5吨汽油经处理所得人民币6000元,现扣押于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大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大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等;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户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丙证言;
3. 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不合格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瑭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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