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高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9日被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向高阳县**村刘某某销售汽油,非法经营额为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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