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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6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柴油30吨,并将该柴油储存于关岭自治县**公司的冀E6****号油罐车内。在此期间,史某某以每升3.9元至4.1元不等的价格将30吨柴油卖予关兴公路过往的大货车、岗乌镇光伏电站工地的挖掘机以及关岭自治县*****开发有限公司等,销售金额为162499元。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付油通知书、付邮通知书原件、说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销售分公司财务收讫章、业务专用章印模、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贵阳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史某某与周某某银行交易流水、 交易流水、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龚某某、洪某某、施某某、刘某某、喻某甲、喻某乙、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印章印文鉴定书(安公司鉴(文)字[2020]0006号)、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金额达1624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丹丹

                                               检察官助理 龚娟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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