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雇苏某某(已判刑)给他们运送卷烟。苏某某受雇后按要求招骋了司机,并根据张某某、史某某的指示运送卷烟。2018年3月14日,苏某某和司机按照张某某和史某某二人的指示,在广东省惠州市**酒店附近接手一辆车牌为粤B2V****的面包车,并将该辆装满卷烟的面包车开往深圳平湖。当天,苏某某在平湖街道**高速出口被查获,民警在粤B2V****面包车上缴获卷烟3200条(11个品种)。经鉴定,其中9个品牌的卷烟为真品卷烟,涉案卷烟共价值6039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局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荣添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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