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史某江,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6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五重安乡******。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史某江以承揽纵横钢厂修路工程需交纳预定金的名义,骗取薛某20万元。
2、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史某江以钢渣招标、倒卖铁粉为由陆续骗取张某、朱某荣夫妇50万元,已归还1.61万元,共骗取48.39万元。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史某江以给宋某英找工作需送礼为由,陆续骗取宋某英16.7万元。
4、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史某江以杨某臣当兵、去军校学习需送礼等为由,陆续骗取杨某、陈某英、杨某臣一家32.7万元。
5、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史某江以帮崔某松当兵、找工作为由,陆续骗取崔某松父亲崔江10.3万元,后史某江退给崔江7.4万元,共骗取2.9万元。
6、2016年11月,被告人史某江以倒卖铁粉为由骗取崔某清(已故)10万元。
7、2016年1月,被告人史某江以承包修建京秦高速路桥、倒卖铁粉为由骗取胡某栋50万元。
8、2013春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史某江以为朱某彬减轻刑罚为由,陆续骗取朱某彬父母朱顺、宋某华19万元,已归还9.58万元,共骗取9.42万元。
以上被告人史某江共骗取他人190.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韩某梅、史某铭、何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史某江的供述;
3被害人薛某、朱某荣、宋某英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江所写收款条;
5银行卡及微信转账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江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侠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史银江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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