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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史某乙开设赌场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街**号,捕前暂住**镇**村。2003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史某乙,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住**路**号,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甲与被告人史某乙商量在史某乙家设置赌场招人,并答应一天给史某乙一百元钱,史某乙答应后从2020年9月1日起史某甲和其他人就在史某乙家用麻将以推条子的方式,每锅以100元到200元不等的形式赌博,史某甲每锅抽10到20元。2020年9月5日18时许,该窝点被平遥县公安局捣毁,并扣押赌具及赌资11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史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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