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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杨某甲、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现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职工,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任原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陵**行职工,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原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信贷员,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现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职工,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任原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副主任,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杨某甲、高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时任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高陵支行**支行(原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史某甲、时任副主任的被告人高某某和时任信贷员的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对贷款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复测,违规审核通过并上报,先后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毛某某、卞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魏某某、李某乙名下发放六笔贷款共计120万元,至今均未清还贷款。截止2019年10月10日,秦农银行高陵支行已向史某乙、杨某甲、高某某三人收取追责款共计109654.74元,仍有1090345.26元的直接损失无法追回。

1、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史某甲在外拆借资金,帮宁某某(另案处理)归还了此前自己给宁某某发放的到期未归还的信用社贷款,为尽快抽回借款,2011年1月,史某甲明知宁某某在**信用社借名贷款是为还自己的借款,授意被告人杨某甲办理。杨某甲在明知宁某某以卞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魏某某、李某乙五人名义办理的每人20万元贷款不符合规定,为完成主任史某甲安排的任务,未对贷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就将收集的贷款申请资料上报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虽对五笔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和贷款审批程序产生怀疑,但在史某甲的保证下,为了搞好和正职之间的关系,违规签字同意,被告人史某甲未履行社主任核实、复测的职责,未按规定召开审贷会研究,直接签字授信共计100万元并上报审批,在卞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魏某某、李某乙名下发放1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宁某某及五名借款人至今均未清还贷款。

2、2010年11月份,任某某(另案处理)为了非法贷款,委托任某乙向史某甲送礼疏通关系后,指使毛某某同自己的妻子刘某某冒充夫妻,以毛某某的名义前往**信用社申请20万元贷款,被告人史某甲在向被告人杨某甲及被告人高某某打招呼后,杨某甲、高某某使贷前审查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实地调查、核实职责,违规签字同意,被告人史某甲未对贷款调查资料进行核实、复测,未按规定召开审贷会研究,直接签字授信20万元并上报审批,在毛某某名下发放了2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任某某及毛某某至今均未清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任职证明、贷款手续、银行账户明细、借条、信用社相关贷款制度规范、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史某甲、杨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魏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卞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宁某某、杜某某、毛某某、刘某某、任某乙、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杨某甲、高某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20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玉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西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被告人史某甲、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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