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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史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06点20分左右,被告人史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溧阳市上黄镇老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泉水湾村处时,因路面高低不平,将电动车进一步靠右侧驾驶,撞到同方向前方的行人管某某,事故造成管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溧阳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史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甲主动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检察官助理:席科成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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