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史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住**路**号楼**门**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7日,被告人史某甲以代为被害人贾某某还款为由,先后盗刷贾某某信用卡三笔共计64000元,期间贾某某发现后向其索要回13000元现金,史某甲替贾某某还款10000元,贾某某实际被骗41000元。2018年8月30日,在建国街幸福家园小区门口,史某甲以为被害人历某某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业务为由让历某某将自己的光大银行的信用卡交给她,并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密码,自称通过他人为历某某办理信用卡提额业务,多次盗刷历某某信用卡,共计人民币6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贾某某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对帐单及手机微信交易记录、被害人历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对帐单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证人王某某、 陈某某、史某乙的证言; 5、王某某、贾某某、历某某对史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刷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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