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害人甄某某与被告人史某甲在两个月前曾因打架存在矛盾,2017年7月16日20时某某,被害人甄某某来到史某甲工作的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桥附近“**厂”协商之前因打架产生的赔偿问题,被告人史某甲见到甄某某后持木棍与小刀将甄某某的左腋下刺伤。经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犯罪以后如某某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19年12月9日
本件与原件相符
附:1、被告人史某甲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号;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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