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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故意伤害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6********,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0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被墨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史某甲和本组的史某乙、李某某酒后先后到达本组蒋旭家。后李某某和史某乙因嘲笑被告人史某甲尿湿裤子发生争吵,当史某乙、李某某与被告人史某甲争吵至蒋某某家门口时,李某某被其母亲拉回家。被告人史某甲与史某乙继续争吵并互相拉扯,拉扯中史某乙将被告人史某甲摔倒在地上,被告人史某甲爬起来捡起地上的半块砖砸在史某乙脸部,将史某乙的牙齿砸伤,史某乙再次将被告人史某甲摔倒在水泥路上,被告人史某甲又捡起地上的半块砖将史某乙的左眼部砸伤。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乙此次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史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甲现住**镇**组**号,联系电话:1525096****;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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