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安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安国市**大街**号,身份证号码1306831988********。2020年4月6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九日(未实际执行),并处罚款伍佰元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甲因其父亲史某乙当晚在贾村村西被打一事,来到桥南派出所门口处,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张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两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附换押证一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6.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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