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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涉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性,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5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现住本村,原**沟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子长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子长县公安局,同日子长县公安局依法将其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被告人史某甲在以其子史某乙的名义申请修建位于子长县**队**层宅基地审批手续时采取复印、伪造、变造申请户主为史某乙《农(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的手段,于2009年12月8日县开发办骗取拆迁赔偿款220000元;2011年6月9日开发办骗取补偿费106948元;2013年6月24日转入史某丙个人信合账户(27090******)87269元(上调金额28709元、奖励金额24000、过度补助34560);2015年至2019年过度补助款每年7680元,五年合计38400元,共计452617元。

2009年6月,被告人史某甲担任子长县**沟村**期间,子长县政府为加快**沟村拆迁进度给**沟村委账户一笔550万元的拆迁平衡款,史某甲在已得到452617元拆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向村委其他五笔会签人员隐瞒自己以其子史某乙的名义申请修建位于子长县**队**层宅基地审批手续时采取复印、伪造、变造申请户主为史某乙《农(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的事实,从而于2011年6月14日再次以自己儿子史某乙的名字审批四间两层的修建手续从**沟村委报出拆迁补偿款445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记账凭证、子长县报账单位付款委托单、费用审报单、费用分类单6.交易明细查询列表7.稍木则沟新区开发拆迁补偿款(四组)兑现五笔会签付款表8.房屋拆迁协议、史某甲拆迁补偿情况说明9.征地补偿协议10.房屋拆迁协议、交易明细查询列表、进账单、子长县报账单位付款委托单、转账支票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选址用地实地测绘图、审批表、行政性事业收费票据12.新区规划被拆迁补偿款兑付表13.银行卡存款凭条、现金支票、银行卡明细14.鉴定文书15.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为452617元,数额巨大,且其利用自己担任村**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为4450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怀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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