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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史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0********,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8时许,进入平谷区**镇**街**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西厢房南侧屋内桌子抽屉中的钱包窃走,钱包内装人民币4200元。后被告人史某甲将部分被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史某甲实施违法行为时受智能障碍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史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钱包及现金共计人民币3024.5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运动鞋一双、保暖裤一条、内裤一条、药两盒、毛巾一条、手电一个、袜子一双、收音机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说明、残疾证复印件、证明信、入所健康检查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梁某某、付某某、史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9.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平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40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6.《证人名单》1份;

7.《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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