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陕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6日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汉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8日,同年10月,公司决定在西安市高新区**路**号楼**层开设运营中心,由被告人史某甲担任运营总监,史某甲等人以“红杉谷”APP手机软件为平台,以投资购买红豆杉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息为诱饵,雇佣员工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募集资金。2018年4月,史某甲成立陕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将汉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及业务转至陕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以“红杉谷”APP手机软件为平台,以投资购买红豆杉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息为诱饵,雇佣员工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募集资金。截止2019年12月16日,共有135名群众报案,损失金额1121.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工商资料、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史某乙、邹某某、谯某某、蒲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审计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十二册,光盘四张,审计报告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