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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107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西省南昌市**中学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10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8月20日、11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区***路的家里利用名为“str2-045”的漏洞工具扫描IP地址,非法侵入存在漏洞的服务器种植名为“root.bin”的木马程序,并通过名为“noodlinuxv1.0.2”的主控端程序控制被侵入服务器,输入相应的指令,控制他人计算机下载并运行名为“r1x”的挖矿程序挖掘“门罗币”,以此牟利。

经鉴定,“str2-045”程某某通过获取输入参数并赋值的方式对目标网址进行OGNL表式注入漏洞并执行相关命令。“noodlinuxv1.0.2”软件能通过发送数据包的方式实现连接目标主机,直接访问目标主机上的文件系统,并能进行上传、下载、删除、文件重命名以及打开Shell终端执行Shell命令等操作。

经查,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非法控制包括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路**号的浙**股份有限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24台。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区**路***号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控制端界面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服务器租用信息说明、户籍证明等;

2、抓获经过;

3、证人王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二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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