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史爱华,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熊飚,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爱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宜昌市西陵区**栋**号租住房抓获被告人史爱华。经搜查,在史爱华上衣左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品一袋(净重15. 75 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在史爱华上衣右口袋内查获圆形药片状物品2袋(净重依次为7.34克、9.45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被告人史爱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搜查、称重、取样等笔录及照片;6.搜查视频、称重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史爱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爱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爱华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爱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爱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高
检察官助理:周传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史爱华现被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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