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史瑞国,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瑞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史瑞国、巴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为了骗取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经事前预谋后,伪造房产证、单身证明、村委会证明、大棚承包合同等虚假手续,由巴某某以扩大养殖规模为名出面借款,事后骗取并占有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50903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史瑞国自动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被告人前科情况说明、说明、常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借据、接受证据清单、控告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客户通知书、资金结算账单、大棚承包合同、房屋证明、借款承诺书、贷款收费明细表、无婚姻登记证明、村委会证明、银行交易清单、担保函、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家访记录表、房屋权属登记核查单、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2、辨认笔录、扣押笔录;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4、证人巴某某 、吴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证言;5、被告人史瑞国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瑞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瑞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509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瑞国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史瑞国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史瑞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青根宝音
检察官助理:周文涛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史瑞国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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