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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腾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367号 

  被告人史腾,男,200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街道******号。被告人史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6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7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6月18日中午,被告人史腾与被害人娄某某(男,时年17周岁)上班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下班后打架。2020年6月18日晚,史腾为打架事先购买了水果刀1把,娄某某纠集了被害人李某某(男,时年17周岁)等11名未成年暑期学生工下班后一起打架。当晚23时许,双方在江苏省昆山市建林路同创路交叉口东面30米碰头后发生互殴,史腾持刀将娄某某胸部刺伤、手臂划伤,将李某某唇部及体表划伤。

经昆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唇部全层裂伤及体表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害人娄某某肺破裂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娄某某左上臂皮肤裂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史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史腾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1把(照片);

2.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史腾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7.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两处、一人重伤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晨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史腾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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