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史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营**村**号,现住址:上海市**区**岛**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根源,男,自报身份信息: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无,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无,农民,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虎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李根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史虎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根源,李根源根据史虎的要求联系缅甸籍男子“依少”(未查获)帮忙联系买枪事宜。同年3月21日,经李根源联系和翻译,史虎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与两名缅甸籍男子(未查获)购买了手枪一支和子弹十五发。此次交易李根源从史虎处获利人民币2400元。当日,史虎回到瑞丽**商务酒店,用502胶水、美工刀、饼干盒等对枪支、子弹进行了包装后欲运至上海。2020年3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史虎携带所购枪支及子弹乘坐云N*****白色商务网约车至**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枪支一支及子弹十五发。经鉴定,查获的枪支为奥地利产格洛克19型制式军用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弹丸,具有致伤力,能正常击发;查获的十五发枪弹均为境外产9.0毫米制式军用手枪弹。现场查获装手枪购物袋、502胶水软管中检出人DNA,与史虎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13x1028。被告人李根源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020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根源在德宏州瑞丽市**镇**村**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子弹15发、手机三部等;2.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唐某甲、邓某某、唐某乙、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史虎、李根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虎、李根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虎、李根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法规,史虎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李根源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共同犯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史虎、李根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史虎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判处被告人李根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琴
检察官助理:王世欢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