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史超,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2********,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道**号**单元**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史超先后以假借谈恋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虎某某的信任。在此期间,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的名义对三名被害人实施诈骗。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史超以假借谈恋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在此期间,史超编造急需用钱的理由向郑某某借钱,在郑某某无钱可借时,其让郑某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及通过网贷平台贷款出来借给其,以此方式诈骗郑某某转给其的共计153291.00元钱。案发前,史超退还了郑某某32116.00元,尚有121175.00元未退还。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超以假借谈恋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在此期间,史超编造投资养鱼、挖鱼塘、买鱼苗、给工人开工资等理由向李某某借钱,在李某某无钱可借时,其让李某某通过刷信用卡及通过网贷平台贷款出来借给其,以此方式诈骗李某某转给其的共计270686.00元钱。案发前,史超退还了李某某92135.00元,尚有178551.00元未退还。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史超以假借谈恋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虎某某的信任。在此期间,史超编造做工程、采购吊车、投资养鱼等理由向虎某某借钱,虎某某先后共计转给史超80996.00元钱。案发前,史超退还了虎某某4500.00元,尚有76496.00元未退还。
被告人史超诈骗的数额尚有376222.0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史超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史超《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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