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江西南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1111962********,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委会)。2003年2月2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下旬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邬某某找被告人史某某购买过三次毒品(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每次通过微信转账购买500元毒品,交易地点均在青云谱区广州路和城南大道交界附近一个待拆迁的房子里。其中一次是在2019年10月17日下午,邬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史某某购买了500元毒品后,前往上述交易地点拿到毒品并吸食完毕。
2019年12月7日下午,邬某某找万某某为其购买五百元的冰毒和麻古,并将毒资付给万某某。随后万某某联系被告人史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史某某让一个叫“龙根子”送五百元的冰毒和麻古到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南面的红绿灯旁进行交易,并在拿到毒品后将冰毒倒出约0.1克留给自己吸食。后被告人史某某将剩余的毒品带到万某某家要拆的房子里,交毒品交给邬美良。随后被告人史某某与万某某、邬某某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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