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公诉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史长云,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现住嵊州市**街道**路**号**室。因犯盗窃罪和脱逃罪于1982年6月10日被原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脱逃罪和惯窃罪于1983年9月28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犯脱逃罪于1994年4月25日被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加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脱逃罪于1997年8月20日被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加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0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4月27日、2010年8月20日、2012年5月2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七日、五日;因赌博于2007年8月1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长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史长云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至同月23日期间,被告人史长云以翻围墙等手段,多次进入嵊州市东日茶叶有限公司,窃得茶叶(珠毛茶)共计3800多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332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史长云处扣押茶叶(珠毛茶)558.3公斤,已发还被害人;扣押的人民币2640元,现保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账本、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任某某、丁某某、钱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长云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长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长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史长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良富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史长云现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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