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叶世虎,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2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世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叶世虎到被害人向某某在奉节县**街道**街**号附**号经营的腊肉厂上班。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叶世虎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腊肉厂大门口的一辆红色金箭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盗走,并于12月3日将该车骑到奉节县青龙镇,以人民币1400元卖给青龙镇的操某某。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金箭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3元。
2020年12月11日11时,被告人叶世虎又回到向某某的腊肉厂,被害人向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该腊肉厂将被告人叶世虎抓获;同日,民警从操某某处将被盗电动两轮摩托车扣押,于2020年12月18日将该车发还给了被害人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操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世虎的供述和辩解;
6.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世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世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世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世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世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叶世虎所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帮凤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叶世虎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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