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叶东阳,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杰瑞,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8********,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田银行、杨逸,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0800****、1519800****。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200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东阳、叶杰瑞、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叶东阳、叶杰瑞、黄某某伙同喻某某、郭某某(两名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等七人在本市武某某**路**小区一民宿共谋利用未成年女性招嫖的方式对嫖客实施抢劫。2020年6月8日1时27分许,郭某某负责通过微信低价招嫖,联系被害人王某某;喻某某以卖淫女身份到本市武某某埃菲尔国际酒店,收取被害人1500元嫖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利用被害人洗澡之机联系同案犯,打开酒店房门。叶东阳、叶杰瑞、黄某某等五人冲进房间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左侧第11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五人以被害人与叶东阳的未成年妹妹喻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喻某某趁机离开。叶杰瑞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转账等方式,抢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0300元。叶东阳、郭某某分得赃款1600元,黄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喻某某分得赃款188元,叶杰瑞分得赃款8400元。经鉴定,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15日23时许,民警在双流机场安检处挡获叶东阳;6月16日10时许,在四川省仁寿县**街**号“罗曼城主题酒店”1109号房间挡获黄某某;在黄某某的协助下,民警13时许在“王子酒店”1007号房间挡获郭某某,17时许在成都市成华区339路边挡获叶杰瑞。案发后,被告人叶东阳、叶杰瑞、黄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东阳、叶杰瑞、黄某某伙同同案犯,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走被害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叶东阳、叶杰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恒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叶东阳深蓝色OPPO手机一部、叶杰瑞金色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黄某某蓝色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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