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84号
被告人叶乘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望江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村**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乘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乘龙于2020年10月29日16时许,进入本市渝中区大坪爱华龙都8楼3-11房间,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盗窃李某某放于门口灶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792元的白色Iphone11手机,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1月4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南岸区**路**号**层**号门店将被告人叶乘龙抓获归案。被告人叶乘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乘龙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乘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乘龙盗窃他人住宅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乘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乘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延钦
检察官助理:王世明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乘龙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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