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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伟、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叶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7********,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2017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2002********,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伟、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叶伟、刘某某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一网吧内碰面,商量由刘某某及周某某、徐某某、袁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具体实施盗窃,盗窃赃物交由叶伟负责销赃。

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徐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叶伟为方便刘某某等人实施盗窃租用的一辆白色观致轿车到金堂县赵镇,用开锁工具开锁后进入店铺内的方式实施盗窃:

1、在**街**路**号一超市,盗窃硬中华烟46包、硬玉溪烟10包、软中华烟50包、黄鹤楼(硬雅香)10包、黄鹤楼(软雅韵)10包、云烟(软)30包、利群(软长嘴)10包、娇子(精品)20包、娇子(X龙韵)1包、娇子(宽窄如意)30包、贵烟跨越1包、黄鹤楼硬(1916)21包、贵烟行者1包、云烟大重九8包、钻石荷花软3包、钻石荷花细支6包、黄鹤楼(1916)软8包、传奇天子软6包、黄山小红方印9包、娇子(软阳光)1包,及收银机柜子里现金6元。经金堂县烟草专卖局核定被盗烟价格为人民币15179。

2、在金堂县**镇**路**号**营业厅,盗窃一部白色小米10青春版手机。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99。

3、在金堂县**镇**路**理发店,盗窃一部星际蓝OPPO Reno Ace手机、一部金色vivoX9手机及部分现金。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600元和人民币500元。

4、在金堂县**镇**路**号**门市,盗窃劲酒4件。

5、在金堂县**镇**街**号**通讯手机店,盗窃一部黑色华为Pl0 Plus手机、一部灰色苹果6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窃的三部手机均为二手手机。

6、在金堂县**镇**路**号**餐厅,盗窃一条硬玉溪烟及啤酒数瓶。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盗窃上述6家商铺后赶回成都,将盗窃所得的香烟交由被告人叶伟变卖,盗窃所得劲酒丢弃,盗窃小米手机由周某某拿去变卖。

2020年7月28日、9月3日,被告人叶伟、刘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伟、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伟、刘某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听资料光盘八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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