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叶伟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区**幢**室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林清,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19),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8)。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至4月间,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在漳州市龙文区**小区**幢**室出租房内,在微信通讯群组上发布消息,谎称可提供“香港六合彩”开奖内幕信息,诱使不特定人被害人缴纳人民币388元、588元不等的入会费,进而通过点对点私聊方式,以押金、保密费、资料更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2019年3月8日至4月14日,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使用“白老师”“会员编号管理”“会员办理中心”等微信账号,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50571.13元。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因其他案件,在漳州市龙文区福隆城小区南区1幢10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等勘验检查材料;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提供香港六合彩开奖内幕信息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价值共计人民币150571.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强
检察员:杨舒婷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伟平、叶林清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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