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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佰祥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4732号

被告人叶佰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佰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佰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叶佰祥在明知金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受金某某雇佣为其接应从广东运输至上海的假冒伪劣卷烟并转移至仓库。2018年11月12日,金某某购入用于销售的3500条假冒利群(新版)香烟由洪某甲(已被瑞安判决)驾驶货车从广东经沈海高速(途径瑞安市)运输至上海。次日晚,被告人叶佰祥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大叶公路加油站附近的路边接应洪某甲运输至上海的上述假冒利群(新版)香烟,并帮助转移至金某某位于上海市继光村339号的民宅仓库。上述假冒利群(新版)香烟货值(统一零售价)人民币49万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叶佰祥在苍南县龙港镇浦后路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高速卡口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值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洪某甲、洪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佰祥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佰祥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伙同他人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佰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佰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凯

2019年1128

附:

1.被告人叶佰祥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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