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叶佳豪,男,1988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H1248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94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桃园市中坜区**街**巷**号。因涉嫌走私、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福跃,男,1982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V1210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9073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桃园市八德区**路**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智威,男,1993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N1256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10482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桃园市龙潭区中正村**邻**街**巷**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柏翔,男,1997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H125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1085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桃园市龙潭区**村**邻**路**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安庭,男,1993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H1246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108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桃园市杨梅区**里**邻**路**巷**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佳豪、程智威、黄柏翔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福跃、郑安庭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底,宋柏正(外号“阿炮”、又称“阿正”,另案处理)在台湾地区组织被告人王福跃、叶佳豪到福建制造并走私一批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回台湾贩卖,承诺给被告人王福跃运输每公斤氯胺酮1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给被告人叶佳豪30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尔后,被告人王福跃纠集被告人郑安庭帮忙运输毒品,被告人叶佳豪纠集被告人程智威、黄柏翔同去福建省永安市制造毒品。2018年1月21日,制毒师傅“小宋”(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叶佳豪、程智威、黄柏翔来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山上开始制造毒品氯胺酮,“小宋”等人具体负责氯胺酮的合成,被告人叶佳豪、程智威、黄柏翔根据“小宋”的指示负责搬运制毒原料、制毒工具及成品氯胺酮,并对使用过的塑料桶等制毒工具进行清理与更换液化气罐等制毒设备。2018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福跃、郑安庭根据“阿炮”的安排从福建省厦门市驾驶闽D8****白色本田CRV小汽车来到该制毒工厂,与被告人叶佳豪、程智威、黄柏翔一同将成品氯胺酮345.0787公斤搬到该车上,后被告人王福跃、郑安庭驾驶该车运载该批毒品氯胺酮途经福建省漳州市返回厦门市,将该车停放在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附近**停车场内。2018年2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福跃、郑安庭欲开车转移毒品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后侦查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健康会所抓获被告人叶佳豪、黄柏翔、程智威。经鉴定,查获的该批毒品氯胺酮重量合计345.0787千克,氯胺酮含量在64.7%-84.2%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氯胺酮345.0787千克、闽D8****白色本田CRV小汽车、手机、对讲机等物证;2.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车辆卡口信息、租赁材料等书证;3.证人樊某某、刘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佳豪、王福跃、程智威、黄柏翔、郑安庭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7.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佳豪、程智威、黄柏翔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345.0787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福跃、郑安庭共同运输毒品氯胺酮345.0787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叶佳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程智威、黄柏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王福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安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 端
代理检察员:黄淑惠 2018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佳豪、王福跃、程智威、黄柏翔、郑安庭均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听资料光盘55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毒品、闽D8****白色本田CRV小汽车均扣押在漳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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