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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保伟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叶保伟,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巷。被告人叶保伟曾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8年10月19日释放。被告人叶保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保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叶保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蒲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叶保伟,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保伟于2019年8月16日,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其住处,在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上冒充游戏账号买家,通过QQ联系居住在苏州市吴中区**小区的被害人蒲某某,称其已经购买了被害人蒲某某的“阴阳师账号”并发送虚假的付款截图,后被告人叶保伟冒充交易平台客服,以拿到交易款需要事先缴纳交易保证金、提高平台账号积分等,骗取被害人蒲某某人民币3166元。

被告人叶保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叶保伟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已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付款记录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保伟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保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保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保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保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秀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保伟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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