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信陆盗窃案)_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铁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叶信陆,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0年10月、2001年2月及同年4月被治安拘留;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06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6月20日、2008年6月16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信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时44分许,被告人叶信陆在金华高铁火车站北出口处电动扶梯旁,趁旅客张某某在扶梯旁的大理石台面上熟睡之机,割盗张左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均系百元面额)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后入住金华某某宾馆702房。失主张某某5时许睡醒发现现金被盗后,即向金华火车站派出所报警。经侦查,于当日10时20分许在金华某某宾馆大厅内将被告人叶信陆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里,提取、查扣其作案时穿戴的黑色全框眼镜1副和前胸正面中间印有羽毛图案的白色短袖衫上衣1件、现金人民币592元(100元面额5张、20元面额4张、5元面额1张、1元硬币7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监控说明和截图及说明、入住信息、提取笔录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金婺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书、浙金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和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4.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叶信陆的部分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信陆到案后,否认实施盗窃犯罪,辩称未实施盗窃(扒窃)作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信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信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中德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信陆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4张),补充侦查材料三份(7页);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四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